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
李建明因保管不善,将房权证资阳字第2007-050545号、资阳国用(2007)第BB11621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李建明
2025年02月26日
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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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登记证书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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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利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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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权利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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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单元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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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坐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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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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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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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50545;
2007-BB1162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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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建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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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
及房屋所有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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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2002001002GB00010F001700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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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阳市雁江区资溪花园B区5号楼5(F)-1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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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5年02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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