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明月村八组失地保险方案剥夺公民权益
咨询人:董兴文   IP:未知   时间:2025-03-02
主要诉求:关于申请行政监督的诉求 一、合法性争议 表决程序违法:本次失地保险方案采用简单半数表决,违反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28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"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"的强制性规定。 实体规则失当:以绝对票差剥夺特定成员资格,违反《民法典》第265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平等保护原则,违背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19条民主协商原则。 二、程序违规事项 表决程序瑕疵:未按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24条提前10日公示方案草案; 表决方式违规:将成员资格认定与分配方案打包表决,违反重大事项单项表决要求; 救济机制缺失:未依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35条建立异议申诉渠道。 三、监督诉求 请求镇政府对现行方案启动合法性审查; 依据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27条,责令重新制定分配规则,建议参照(2020)苏行终123号判例建立梯度分配机制; 建立成员资格复核程序,落实《民法典》第264条集体成员知情权; 依 事实和理由:**判断是否合理** 判断依据投票结果让派出所现有户籍失去抓阄权是否合理,需从多方面分析。 首先梳理相关方案:方案一是九六年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且成员无失地社保的家庭可抓阄;方案二是派出所分户后户籍且派出所现有户籍可抓阄。同时存在特殊规定,即九六年户口本未买失地社保的有基础抓阄权(中奖率因方案而异),而派出所现有户籍一旦少一票便完全失去抓阄权。 从法律角度看,这种做法存在不合理性。一方面,合法性依据不足。若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抓阄权与投票结果严格挂钩,仅凭投票少一票就剥夺权利,缺乏公正性。另一方面,可能侵犯居民权益。抓阄权涉及资源分配等权益,派出所现有户籍居民本有平等参与的机会,不能因微小票数差距(两票之差)就轻易被剥夺权利。 综上,在题目设定情境下,仅因投票少两票剥夺派出所现有户籍抓阄权不太合理。重大事项需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,此次方案简单半数通过未达法定门槛。《民法典》第 113 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平等,以票数差剥夺成员参与权有违平等原则。 规则合法性存疑: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 19 条规定“民主协商、公平合理”原则,设定绝对票数门槛违背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“公平合理补偿”及《民法典》公平原则,可参照相关判例设梯度分配规则。 程序瑕疵突出:未按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提前公示草案;整体方案打包表决违反重大事项单独表决规定;未建立异议反馈机制
以下是回复内容,回复时间:2025-03-06

董兴文:

您好!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您取得了联系,对您咨询雁江区中和镇明月村8组失地农民社保分配方案和征地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解答,您对我局工作人员的解答表示满意。

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支持理解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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